被诉决定系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三人杭州小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名为“移动电源充电设备及移动电源”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被告在该决定中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一起涉共享充电宝基础专利无效案件
被诉决定系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三人杭州小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名为“移动电源充电设备及移动电源”所提无效宣告…
被诉决定系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三人杭州小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名为“移动电源充电设备及移动电源”所提无效宣告…
被诉决定系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三人杭州小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名为“移动电源充电设备及移动电源”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被告在该决定中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