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机关单位等如拒付迟付市场主体款项,公务消费将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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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1月26日表决通过《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3月起施行。《条例》从市场管理、政务…

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1月26日表决通过《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3月起施行。《条例》从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数字赋能、创新支持、开放提升、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方面对营商环境予以优化。为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或对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得将企业特定区域业绩、税款社保缴纳、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作为条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约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并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拒绝或延迟支付市场主体款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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